关于调整十师北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办公室,各街道办,各医药机构,师直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兵医保发〔2022〕2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师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结合师市实际,现就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鉴定标准、病种限额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

 

(一)门诊特殊疾病(共7种):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性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4.血友病;5.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6.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7.儿童先天性白血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

 

(二)门诊慢性病(共30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肺源性心脏病;3.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4.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5.肝硬化;6.慢性病毒性肝炎;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自发性气胸);8.糖尿病;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0.肾病综合症;11.慢性肾炎;12.精神病;13.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16.帕金森氏综合症;17.癫痫;18.慢性前列腺炎;19.阿尔茨海默病;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耐多药结核病(MDR-TB);23.结核病;24.强直性脊柱炎;25.再生障碍性贫血;26.支气管哮喘;27.包虫病;28.布鲁氏菌病;29.克汀病;30.苯丙酮尿症。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一)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有病种外,兵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保持一致。

 

(二)本着量力而行,基本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原则,结合师市实际确定本统筹区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1。

 

(三)门诊特殊疾病按照原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政策执行,门诊慢性病继续按照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执行。

 

(四)“耐多药结核病(MDR-TB)”“结核病”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诊断标准的兵团“三个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不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具体限额见附件。

 

(五)门诊慢特病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用量。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衔接

 

(一)原鉴定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的门诊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非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员,统一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待遇。

 

(二)原鉴定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待遇。

 

(三)原鉴定为“血友病”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血友病”待遇。

 

(四)原鉴定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性、心绞痛型除外)”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待遇。

 

(五)原鉴定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待遇。

 

(六)原鉴定为“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的门诊非透析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非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统一享受门诊慢性病“肾病综合症”待遇。

 

(七)原鉴定为“慢性中重度前列腺炎”的参保人员,统一享受门诊慢性病“慢性前列腺炎”待遇。

 

(八)各病种鉴定标准,统一执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门诊慢特病政策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慢特病服务。各定点慢特病鉴定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把握病种鉴定标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门诊慢特病的服务工作,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治理药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理、合理用药。

 

(三)加强监管力度。师市社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四)加大政策宣传。师市社保局要加大对门诊慢特病政策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衔接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师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