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经中心研究决定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工会同意,提供《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支持政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可在中心网站http://gjj.zhuzhou.gov.cn下载),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经所属缴存管理部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因企业缓缴为新入职职工开设账户和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滞后予以补缴均视同正常汇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对个别职工离职或退休,应将欠缴金额全部补缴后,才能按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办理缓缴的企业应提前规划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一是代扣职工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二是待支持政策到期后,应在1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全额补缴到位。1个月内全额补缴仍有困难的企业,须制定最长不超过半年的补缴方案报所属管理部备案,半年仍无法完成补缴的,企业需按常规性政策重新申请缓缴。

 

二、贷款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组合贷款的商业性部分贷款由承办银行按规定处理。

 

三、职工租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可办理租房提取,夫妻合并计算提取限额为15000元。其中缴存地按市本级和五县(市、区)划分。

 

本通知自2022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阶段性支持政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doc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