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做好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12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不再报送《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材料。

 

(三)完善基础信息。请各部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职工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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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pdf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