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机关科室、营运网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有效发挥公积金助企纾困解难作用,根据《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关于更大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进行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缓缴、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限届满后,缴存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于2023年3月底前足额补缴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降低至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为2022年5月至12月,缴存企业最迟于2023年1月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业务流程。缴存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营运网点提出申请,经营运网点初审、业务科室复审后由营运网点办理。申请阶段性缓缴的缴存企业需提供盖公章的《阶段性缓缴申请书》(附件1)、会议决议书,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需提供盖公章的《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书》(附件2)、会议决议书。

 

(四)其他事项。一是缴存企业可同时申请阶段性缓缴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

 

二、提高租房提取限额

 

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每年最高提取限额由15000元调整为20000元。业务申请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贷款逾期相关业务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贷款职工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附件:

1.阶段性缓缴申请书

2. 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书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