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管理部: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办法(试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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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惠及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在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委托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于次月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相应的资金返还到借款人的还贷帐户上。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包括异地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的对象:借款人及配偶。

 

第五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前无贷款逾期;

 

(二)委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申请前无停缴记录;

 

(三)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之和不低于每月还贷金额的6倍。

 

第三章 所需资料

 

第六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填写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二)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进行审核、审批;

 

(三)签订《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四)委托人在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次月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相应的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还款帐户(存折或卡)。

 

第五章 按月对冲还贷方式、金额及顺序

 

第八条 按月对冲还贷方式、金额: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需保留6倍月还款额;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保留6倍月还款额后,超过月还款额的,按月还款额提取;不足月还款额的,提取超出12倍的部分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还款帐户(存折或卡),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

 

第九条 对冲还贷委托人顺序:

 

借款人为第一顺序,配偶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月还款额时,将自动转为从第二顺序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

 

借款人应及时掌握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情况,确认还贷余额是否充足,不足时应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第六章 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变更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

 

(一)按月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变更委托人;

 

(二)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委托人所在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

 

(三)借款人银行还款帐户发生变更。

 

因未及时到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应当提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终止手续:

 

(一)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情形;

 

(二)委托人提出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一)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二)发生贷款逾期2个月(含)以上;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因故被冻结的;

 

(四)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部分)未按月正常缴存3个月(不含)以上的;

 

(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委托人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借款人应继续按《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终止后,再次符合申请条件的,须间隔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在“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按月对冲还贷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开通还款帐户的短信提示功能,及时查询、实时关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帐户上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避免因委托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按月对冲还贷失败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