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各管理部:

 

现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实施。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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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执法主体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五个基础裁量档。

 

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幅度为:

 

1.单位设立后2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单位设立后2年以上4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设立后4年以上6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设立后6年以上8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设立后8年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五个基础裁量档。

 

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幅度为: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有合法确凿的证据证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根据前述规定,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侵害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四)其他可以给予加重处罚的。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相当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基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2017年7月13日发布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娄公积金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