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关于确定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照7.5%的缴费费率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2%的缴费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0%,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和实施有关阶段性降费政策期满后,恢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缴费费率政策或按国家和自治区新政策规定执行。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继续执行现行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原则上保持各项待遇不变,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程中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收支和会计核算衔接和有关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的规定施行。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