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池房金委〔2022〕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职工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上限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在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不与职工月缴存额挂钩。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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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