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自动记账,确保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能及时、准确的计入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每月申报汇缴清册,实行“先核后缴”流程。各缴存单位每月无论有无人员增减、基数调整等变动,务必要在网上申报汇缴清册。如果当月有补缴业务,还需同时申报补缴清册。申报后请及时查看清册是否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再按核定金额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免造成资金挂账(汇补缴清册申报途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gjjzx.chizhou.gov.cn/,进入便民服务模块,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单位汇补缴申报,再选择法人用户,填写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录单位网厅办理汇补缴清册申报业务)。

 

3、规范填写转账摘要。缴存单位及代理支付机构缴纳公积金时务必在支票、网银、财政一体化平台等途径转账时在用途或附言栏内,按规范填写转账摘要,不得更改字样和顺序格式。摘要格式如下:“单位代码+汇缴+月份公积金”、“单位代码+补缴公积金”。例如单位代码为1001547,汇缴7月份公积金时,应在转账摘要中填写“1001547汇缴7月份公积金”;补缴公积金时,应在转账摘要中填写“1001547补缴公积金”。

 

4、如未按规范要求填写转账摘要的,汇缴资金将无法计入单位账户或可能发生串户,不能准确分解至职工个人账户。

 

5、单位应按当月核定的汇补缴清册总金额一笔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以免因当月汇缴资金不足退回。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4日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