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阜公积金〔2020〕2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


2020年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阜公积金〔2020〕25号文件。现对文件中“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除按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任一方的户口簿(或两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单据)”,解读如下: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中的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现将户籍地、缴存地及相关要求解释如下:

 

1.户籍地即户籍所处的地方,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的地方,通常是居民户口簿上的住址(且未发生过户籍迁移)。

 

2.若因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办理了办理户籍迁移,且需在迁入地购房并提取公积金的,须满足缴存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任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时已迁入满两年或以上。

 

3.在缴存地购房,是指缴存职工在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任一方的工作所在地购房,且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任一方的社保在购房时已满两年或以上(账户状态正常)。

 

4.关于购房时间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来源: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