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的通知(2023年)

公积金〔2023〕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亳政办〔2023〕2号)文件要求,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进行调整。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40%。

 

二、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33万元提高至4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43万元提高至55万元。具体额度核定调整如下:

 

(一)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最低限额(市及市辖区288元,涡阳、蒙城、利辛276元)以上至5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含)至8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三)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800元(含)至10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四)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000元(含)至12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45万元封顶);

 

(五)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200元(含)至14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400元(含)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双职工55万元封顶)。

 

正常月缴存额低于我市规定最低限额的,贷款额度核定时不计入夫妻月缴存总额。贷款额度的核定按近6个月正常缴存额(不含补缴)的平均数计算,且最后一个月的缴存额不低于平均数。

 

本次调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24日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