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金管办〔2023〕3号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1日

 

--------------------------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引导各贷款承办银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受委托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安全、高效运作。

 

第五条 申请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办银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承办银行在本市已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且没有发生较大内部管理控制风险和重大资金案件等情形。

 

(三) 承办银行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有效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四) 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化专网,保障数据高效、安全交换,以确保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

 

(五) 承办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还款扣划、合同变更、协助逾期处理等过程中,承诺参照商业自营性贷款办理规范(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不对公积金贷款采取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规定及做法。

 

第六条 新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 承办银行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可停止其在相应区域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承办银行年度受理公积金贷款笔数市本级达不到50笔的,分中心、管理部达不到10笔的。

 

(二)年度内出现承办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发放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办法》,年末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发放流程及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职工投诉情况等综合评分后,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但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承办银行仍应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附件:《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附件

 

《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推动助企纾困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优环境、稳经济”活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建立商业银行资金账户动态调整,实行“有进有出”机制上提出新要求,为此2022年10月我中心组织资金、法规、信息、业务服务、房贷等处室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在通过广泛征求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意见及借鉴其他城市中心的成功经验后,修订了《商业银行承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我中心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于2023年2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目的及依据

 

为严格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安全、高效运作,最大限度发挥贷款承办银行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商业银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流程是什么?

 

商业银行应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资料。由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集体决策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办法》修订后起到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降低承办银行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有效竞争范围;二是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承办商业银行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管;三是进一步促进承办商业银行提高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

 

(三)出现何种情形时,可停止商业银行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停止继续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是承办银行年度受理公积金贷款笔数市本级达不到50笔的,分中心、管理部达不到10笔的;二是年度内出现承办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发放造成损失的;三是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办法》,年末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发放流程及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职工投诉情况等综合评分后,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多长时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

 

三年。

 

(五)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承办银行是否仍有贷后管理的责任?

 

被停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承办银行仍应按规定履行贷后管理的责任。


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