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青春聚济,筑梦泉城”实施办法》通知


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各区县 (功能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济留济就业创业,打造强省会人才高地,助力高校毕业生实现“安居梦”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 “青春聚济,筑梦泉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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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 “青春聚济,筑梦泉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我市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国家级试点,构建青年优先发展、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选择济南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济南就业创业的驻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2023-2025年应届毕业生。非驻济高校的本科及以上2023-2025年应届毕业生与济南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开设公积金账户。

 

第三条 为毕业生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 (首次缴存补贴300元/人,留济补贴1200元/人)和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额度支持。

 

第四条 毕业生享受支持政策的条件:

 

1.首次缴存补贴。毕业生留济就业创业的,当年年底前在济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在济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条件。年底前提交领取首次缴存补贴申请,经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将首次缴存补贴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2.留济缴存补贴。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一年内且在济连续缴存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毕业次年7月份前将留济缴存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3.贷款额度支持。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5年内在济南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单笔贷款可在实际可贷金额基础上增加最高2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

 

第五条 享受贷款额度支持的,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

 

第六条 毕业生毕业后可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 获得首次缴存补贴前注销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视同放弃首次缴存补贴支持;获得留济缴存补贴前注销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视同放弃留济缴存补贴和贷款额度支持;获得贷款额度支持前注销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视同放弃贷款额度支持。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首次缴存补贴及留济缴存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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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