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公委发〔2022〕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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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所称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雇主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或劳务用工人员等。

 

第四条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自愿缴存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扣代缴。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二)身份证原件;

 

(三)银行卡原件;

 

(四)《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五)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从原单位离职未就业的可立即转入自愿缴存户缴存,申请材料为身份证及申请书;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从原单位离职未就业,截止申请日连续缴存的,可立即转入自愿缴存户缴存,申请材料为身份证及申请书;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从原单位离职未就业,截止申请日已经断缴的,在社保集中托管户连续缴纳保险三个月后,可申请转入自愿缴存户缴存,申请材料为身份证、社保缴存明细及申请书;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转入单位代扣代缴,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其设置缴存基数指导线,低于指导线设定缴存基数的可免提供工资流水直接确定,高于指导线设定基数的需提供个人上一年度纳税完税证明。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立个人账户起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代扣日前,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不得补缴账户开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停止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缴存条件的,可在本市开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转移前后缴存月份连续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存续期间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上传人行征信系统或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上传人行征信系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东营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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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