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及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修订《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使用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或购建住房)的,可向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申请人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应为所购建住房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4、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否则该贷款应先结清或者该保证担保应先变更或解除。

 

6、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7、已支付所购建住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8、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不动产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并同意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9、申请时须提供受理有效时限内,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现购或新建住房合同、协议、收据、发票、税票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必要相关资料。

 

10、借款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由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建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所购建住房应为普通自住住宅、商住两用房的住宅产权部分,不包括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等;

 

2、应为非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3、产权不存在异议;

 

4、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应只按144平方米计算住房总价;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仅限在喀什地区本地。

 

第四条 经本中心审查认定,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同一人1年内2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的;

 

3、同一套住房1年内2次(含)以上交易的;

 

4、同一套住房1年内已办理过贷款的;

 

5、其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五条 本中心应当对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2、同一套住房多次频繁交易的;

 

3、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

 

4、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等异地购房的;

 

5、购买老旧、小户型住房的;

 

6、其他存疑的住房消费情形。

 

第六条 个人信用和失信惩戒: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处于失信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2、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以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经本中心认定为存在以虚假资料违规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的;

 

3、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4、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5、作为保证人,担保他人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还款,或者5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的;

 

6、存在中心认定的其他受惩戒的情形。

 

第七条 贷款受理有效时限: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期房的,应在预告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现房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1年内;

 

2、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等现房的,应在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1年内;

 

3、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的,根据补偿安置的房源类型不同,应在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1年内,或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规定的时限内;

 

4、购买集资(统)建住房的,应在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

 

5、建造、翻建住房的,应在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

 

6、大修住房的,应在喀什地区本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7、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商业贷款偿还期内。

 

第八条 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计息、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 利率和计息:

 

1、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借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还款一年(当年)内,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不分段计息;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3、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起息日不一致的,以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4、发放借款时,该利率按借款起息日当日施行的住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确定。

 

5、本合同贷款采用固定日方式还款,贷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借款起息日),一般按月计结息,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以整年期次计算,最短期限1年,最长期限30年;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贷款期限不得大于所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1、基本原则:

 

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年龄、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个人信用等情况,同时结合所购建住房首付款金额、占所购建住房总价规定比例、占不动产抵押价值规定比例、占所构建住房产权比例等综合因素风险评判和测算,最终由本中心审核确定具体可贷金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单身)在本中心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以内,且不低于1万元。

 

3、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规定比例以内。

 

4、首付款金额(含提取公积金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5、贷款额度应在抵押物按规定比例折算的价值范围内。

 

6、贷款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双缴职工、单身或单缴职工)家庭月收入水平的60%;家庭月收入主要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是异地缴存职工)当前月缴存基数之和计算认定;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月收入证明并经中心认定的,该收入可合并计算为家庭月收入;月收入证明主要包括近期至少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或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有其他未结清商业贷款、银行卡透支等负债的,应在家庭月收入中核减此负债(即贷款月还款金额)。

 

7、可贷金额的参考基本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参考可贷金额=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限月数×系数+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配偶到法定退休年限月数×系数。

 

借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连续缴存年限15年(含)以内的,系数为1;连续缴存年限超过15年的,系数为2。

 

月还款额应≤缴存基数(含合法有效月收入)×0.6-未结清负债的月还款额。

 

第十二条 首付款比例:

 

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该购房总价(期房为购房合同总房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总房价、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本中心认可的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的20%;

 

3、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此房协议或合同总房价的20%;

 

4、购买集资(统)建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协议总价的20%;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此房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

 

第十三条 贷款比例:

 

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规定比例以内: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具体可贷金额应在该房购房总价(期房为购房合同总房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的80%(含)以内;

 

2、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的,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此房交易总房价、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本中心认可的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的80%(含)以内;

 

3、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的,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此房购房协议或合同总价减去安置补偿价款和首付款的差额(含)以内;

 

4、购买集资(统)建住房的,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此房购房协议总价的80%(含)以内;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此住房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含)以内;

 

6、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位以上整数)。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

 

1、所购建住房是现房的,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相关产权比例分配的信息为准;

 

2、所购住房是期房的,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相关产权比例分配的信息为准;

 

3、所购建住房也可以经法院判定、司法公证等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材料中,记载相关产权比例分配的信息为准;

 

4、产权比例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次数:

 

1、只受理缴存职工家庭(含婚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购建同一套住房时,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共同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该住房其他共有权人不得重复申请。

 

3、关于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⑴.公积金贴息贷款和异地贷款均计算贷款次数并合计;

 

⑵.借款人与其配偶各自在婚前申请的贷款,分别计算贷款次数并合计;

 

⑶.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共同计算该贷款次数1次;

 

⑷.借款人与前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经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明确由一方拥有贷款所购房屋产权、承担全部贷款债务的,计算产权归属方该贷款次数1次,另一方可不计算该贷款次数,同时应及时申请贷款婚姻变更;无法明确产权、债务归属的,不予受理贷款婚姻变更申请,并分别计算该贷款次数1次。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由本人临柜申请办理,不予受理委托申请。

 

根据具体情况,借款申请人配偶以及包括所购建住房其他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保证人、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配偶等相关人员,也应本人携带身份证件与借款申请人共同临柜;因特殊原因无法临柜的,经本中心认可后可受理委托申请。

 

第十七条 其他:

 

1、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房款,同时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6个月的缴存余额。

 

第三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办理基本流程:

 

1、贷款咨询→贷款受理(初审)→贷款审查(复审)→贷款审批(终审)→贷款签约→贷款担保落实→贷款复核发放。

 

2、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使用个人网厅或手机APP中查询贷款办理进度。

 

第十九条 贷款咨询:

 

1、借款申请人应通过中心下辖各管理部、受托银行专柜临柜咨询,也可通过官方网站、12329服务热线、微信、手机APP等多渠道咨询;

 

2、受理咨询人员应向借款申请人解释贷款申请基本条件、可贷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内容;

 

3、借款申请人临柜咨询过程中,经管理部受理咨询人员确认其意愿后,告知其准备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贷款受理(即初审):

 

1、管理部受理人员(即初审人)应按规定初步审核贷款申请相关合规情况、收取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包括需要提供担保合规情况和相关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临柜面谈,就其贷款意愿、用途、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在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并打印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当面签字、按手印;

 

2、初审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3、对于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初审人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完善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

 

4、对于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初审人应予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在《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意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即复审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即复审):

 

1、管理部审查人员(即复审人)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初审受理意见以及贷款申请相关合规情况、贷款申请资料、担保合规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复审人审查过程中对发现贷款申请资料不全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退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申请人补正完善;

 

3、对于通过审查的贷款申请,复审人应在《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批准人员(即审批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即终审):

 

1、管理部主任或负责人(即审批人)应对审查复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人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此次贷款申请、具体可贷金额、贷款期限等。

 

3、审批人审批过程中对发现贷款申请资料不全未通过审批的,应及时退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申请人补正完善;

 

4、对于通过批准的贷款申请,审批人应在《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然后将贷款资料整理后交回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签约。

 

第二十三条 贷款签约:

 

1、管理部初审人根据审批结果,须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根据贷款分类情况所购建住房其他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保证人以及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及配偶等相关人员临柜签订借款合同;

 

2、签订合同时,管理部主任或负责人作为中心授权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或协议签订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或协议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要求并指导签订当事人完成在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单据上签字、按手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落实:

 

1、贷款签约后,由管理部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通知书》,借款申请人和抵押相关人员携此通知书和抵押不动产相关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登记办结后,借款申请人须及时将抵押登记手续提交管理部,管理部初审人确认担保落实,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抵押登记手续等信息录入后,提交信息至中心个贷科,同时将所有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3、借款申请人自管理部出具抵押通知书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提交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提交抵押登记手续;超过1年未提交抵押登记手续的,退回贷款申请手续,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复核及资金发放:

 

1、中心个贷科通过管理部提交的贷款信息,结合管理部主任或负责人审批意见,对贷款审批资料进行放款前复核,发现贷款资料不全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管理部补正完善;复核无误后,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同意,经由中心核算科发放贷款;

 

2、中心核算科应根据资金现状合理控制,防止出现资金运行风险,有序、准确、安全的进行贷款资金发放,并及时通知管理部与收款人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金划转方式

 

具备条件的,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以提供的三方监管协议或到中心个贷科备案的账户为准);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本地商品住房的,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转入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开发商银行账户。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号中;交易双方约定打款方式的,可按双方的约定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中。

 

第四章 贷款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向本中心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相关人员应临柜申报填写和签署《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文书文件,并按照不同贷款类别提供下述条款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贷款业务办理通用必备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真实准确反映其基本缴存信息,包含缴存基数、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明细、缴存余额、缴至年月、状态、提取、贷款情况等信息;通过本中心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4、贷款资金收款单位银行账户(购买喀什地区以外住房的)和个人银行卡等贷款收款账户信息资料;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一个月内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6、根据具体情况,还须包括所购建住房其他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本中心认可的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证明文书等必要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委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人)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时间和时效等;

 

7、以喀什地区本地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不动产权证书;

 

⑵.本中心认可的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⑶.不动产属第三方的,经公证的不动产权属人授权委托书。

 

8、本中心认为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9、注意事项: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上的身份信息一致,同时也应与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第二十九条 贷款业务分类申请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出具的查档证明;

 

3、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4、首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3、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交易双方首付款交接签收字据或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5、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6、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拍卖公司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3、《成交确认书》;

 

4、购房契税完税证;

 

5、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

 

1、《补偿安置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2、购建房合同或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文件;

 

3、补差房款、已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

 

4、契税完税凭证(现房);

 

5、补偿住房是商品住房的,参照本条(一)款类型规定还应提供购房手续。

 

(五)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1、《集资(统)建住房协议》;

 

2、首付房款收据;

 

3、《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本人所在页。

 

(六)建造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建造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查勘照片。

 

(七)翻建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查勘照片。

 

(八)大修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维修加固方案。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查勘照片。

 

(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建住房合同(协议);

 

2、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3、当月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商业银行印章或电子签章)。

 

4.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账户证明(加盖商业银行印章或电子签章)。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须提供担保。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

 

1、房产抵押担保:是以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担保方式;

 

2、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是以所购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与本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所购住房期房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转为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3、住房公积金联保:是在本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作为保证人,以其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应优先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所购建住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特殊情况下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情况和还款能力可要求附加一种担保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购建喀什地区本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房屋)均应为喀什地区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期房的,可采取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也可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2、购买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等住房属现房的,应以此住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3、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集资(统)建住房属现房的,应以此住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第三十三条 异地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喀什地区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支持不动产异地抵押登记(即抵押权人为本中心)的,可选择以异地所购住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以喀什地区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 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属于拆迁范围;

 

2、产权没有异议;

 

3、住房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本次贷款期限。

 

第三十六条 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有共有权人或属第三方的,须征得共有权人或第三方同意;以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还须通过喀什地区本地司法公证。

 

第三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即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即本中心)须共同签订《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后,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本中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期限应比贷款期限延长1年。

 

第三十九条 所购商品住房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应在取得现房不动产权利证书后及时告知本中心,须办理不动产期房转现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本中心。

 

第四十条 所购买的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以及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喀什地区本地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现房,应通过经本中心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动产价值评估。

 

第四十一条 一套不动产现房抵押物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的价值金额低于可贷金额的(即抵押物价值不足),可追加提供第二套不动产现房抵押,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所提供现房评估价值合计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的价值金额以内。

 

第四十二条 提供住房公积金联保的缴存职工,原则上不超过5人,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且个人征信情况良好;

 

2、不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

 

3、在本中心开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职工;

 

4、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5、其个人缴存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须大于拟提供担保同等金额;

 

6、不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不良个人信用情形。

 

第四十三条 采用住房公积金联保的,保证期限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为止。缴存职工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联保期间,不能使用其所担保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同时再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缴存职工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联保期间,因死亡、辞职、退休等特殊原因,经报本中心批准后,可以更换保证人,新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不得小于原保证人的担保金额;或者变更为评估价值按照规定比例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第三方不动产现房抵押。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所购建住房取得现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经报本中心批准后,担保方式可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完成不动产现房抵押登记后,保证担保责任终止。

 

第四十六条 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1、所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应整体全额计算抵押物价值,不得分解。

 

2、以喀什地区本地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等现房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应以此不动产经本中心认可的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此抵押物价值按照80%比例以内。

 

第六章 贷款还款方式和偿还

 

第四十七条 还款方式:

 

1、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

 

2、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本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每月约定还款日起,直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在本中心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或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3、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跨月即记入逾期。

 

第四十八条 贷款实际放款日即是贷款每月(期)应还款日。

 

第四十九条 按月还款和共同还款

 

1、通过按月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银行卡中资金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可自愿申请签订按月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协议,通过每月先后足额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归还贷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扣划个人银行卡中资金。

 

3、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本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规定资料,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个人网厅、手机APP或到本中心柜面,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即可从次月开始实施扣划。

 

4、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因死亡、离婚、重大法律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其亲友可以申请增加为共同还款人。

 

第五十条 提前还款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连续正常还款期满1年(12期)后,且已正常还款至当月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或自筹资金提前偿还部分或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2、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应大于6个月应还款额,且1年内只能申请1次。

 

第七章 贷款变更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贷款变更和终止:

 

1、贷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经借款合同签订确认后,在贷款期间内不予受理变更申请。

 

2、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应在贷款申请所在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

 

具体所需资料:

 

⑴.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

 

⑵.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作为后续还贷责任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

 

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作为后续还贷责任人的合法证明文件;

 

⑷.后续还贷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3、贷款期间内,发生婚姻关系解除造成借款人、还贷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所在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

 

具体所需资料:

 

⑴.借款人及前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⑵.借款人及前配偶的离婚证,所购建住房的产权和债务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公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

 

⑶.借款人及前配偶临柜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贷款已结清的,发生婚姻关系解除造成借款人、还贷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借款人或前配偶其中一方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离婚证、贷款所购建住房的产权和债务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公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临柜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在贷款申请所在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

 

4、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取得所购建住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所在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再携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具体所需资料:

 

⑴.借款人、抵押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⑵.不动产权利证书;

 

⑶.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5、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后,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登记解除抵押(即解押),贷款(担保)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及时提出贷款结清申请,经本中心审核确认后,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和不动产抵押解除通知书,由借款人持通知书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解除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即抵押物)或提供联保的住房公积金处置: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联保的住房公积金:

 

⑴.借款人连续拖欠6期(含)以上贷款本息;

 

⑵.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伪造、隐瞒事实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

 

⑶.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的;

 

⑷.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事项。

 

2、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⑴.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⑵.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⑶.支付处置抵押物的费用;

 

⑷.余款退还借款人或合法继承人、受赠人。

 

3、处置抵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本中心依法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有权向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追偿。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本中心应加强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2、抵押物的存续状况、权属情况及价值变动等情况;

 

3、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4、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整体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分布等情况;

 

5、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变动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变动等情况;

 

6、其他有关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本中心应及时分析并有权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第五十五条 贷款催收

 

1、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本中心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依法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进行催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催收。

 

2、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本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加罚利息,并将不良还款记录记入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系统。对连续拖欠6期(含)以上的,本中心可有权终止合同约定,并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的个人缴存账户余额或个人银行卡中现金用于归还所欠借款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同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权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违规使用、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缴存账户一并转移;本中心有权终止合同约定,并责令其限期30日内退回贷款剩余本息,同时经本中心违规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5年内不予受理其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退回的,本中心可冻结其及配偶个人、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的缴存账户,不予受理其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申请直至清退完毕,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权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存在违规使用、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十八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规使用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组织和个人,本中心除对相关个人缴存账户进行必要的限制外,同时可向相关司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第五十九条 档案管理

 

1、贷款发放完成后,本中心应对贷款受理、审查、批准、签约、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贷款档案资料进行纸质实体和电子扫描归档。

 

2、贷款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其真实、准确、清晰、完整。

 

3、贷款电子档案资料管理,应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纸质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4、贷款纸质实体档案尤其是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等重要物品及单证应存放在为其配置的必要专用档案存放设施中,并应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5、贷款纸质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5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在网厅、手机APP等在线服务平台能够申请办理的贷款业务外,需临柜申请办理的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申请资料,可就近到本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限时办结。

 

第六十一条 异地中心缴存职工在本中心或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按照本中心制定的《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喀地公积金字[2016]45号)及跨省、区通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喀地公积金字[2021]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此前本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按补充通知或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