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修订《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5、租赁住房自住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部分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但用于偿还本中心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除外;申请销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4、所购建住房应为普通自住住宅、商住两用房的住宅产权部分,不包括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5、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本中心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未结清的,应优先偿还该贷款直至结清。

 

第三条 ⠼/span>提取申请人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建自住住房。购买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2、以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经本中心认定为存在以虚假资料违规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3、其他受惩戒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喀什地区《关于协助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六条 本中心应对以下情形,严格审核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根据情况对提取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发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的。

 

2、同一套住房多次频繁交易的。

 

3、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

 

4、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等异地购房的。

 

5、购买老旧、小户型住房的。

 

6、其他存疑的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第七条 经本中心审查认定,提取申请人或所购建住房存在以下行为或记录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同一人1年内2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的。

 

3、同一套住房1年内2次(含)以上交易的。

 

4、同一套住房1年内已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

 

5、其他违规的提取情形。

 

第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指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监护人、受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各相关关系人均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结婚证、离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个人银行卡;提取款项需转入开发商或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

 

4、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5、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第九条 提取受理有效时限和次数: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期房的,应在预告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之日起2年内;是现房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2、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在过户后的不动产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

 

4、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的,根据补偿安置的房源类型不同,应在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2年内,或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规定的时限内。

 

5、购买房改住房、集资(统)建住房的,应在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之日起2年内。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贷款还款期间。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可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用于部分还款或签约提取公积金按月还款,直至可一次性结清贷款。

 

9、租赁住房自住的,应在租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期内每1年内,且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10、离休、退休、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即可一次性办理销户提取。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调动)的,其缴存账户离职封存满6个月后,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一次性办理销户提取;在异地重新开户缴存的,应按照归集业务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12、调往异地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应按照归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住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贴息贷款)主借款人账户应留存至少6个月的缴存余额。

 

2、提取金额还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担保金额。

 

第十一条 划扣方式:

 

1、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资金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中;

 

2、注销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3、住房消费类提取,具备条件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购买新建住房的,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中。

 

⑵.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⑶.购买拍卖住房的,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⑸.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⑹.租房的,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职工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将资金根据提取用途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同步划入至相应账户中。

 

第十三条 提取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章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期房为购房合同总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4、疆内其他地州市中心(不含兵团)缴存职工在本中心通过“全区通办”办理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本中心可按本细则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6、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等其他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或付款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四章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第十七条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期房为购房合同总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十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6、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等其他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或增值税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五章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第二十条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7、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六章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7、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七章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契税发票号、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八章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减去补偿价的差额。

 

第三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补偿安置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5、购建房合同或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文件;

 

6、补差房款、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九章 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5、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6、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章 购买房改住房

 

第三十五条 购买房改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房改房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5、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6、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二)购买房改住房补房款差价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5、原《房屋所有权属证》;

 

6、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7、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一章 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第三十八条 购买集资(统)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集资(统)建住房协议》;

 

5、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6、《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本人所在页;

 

7、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屋坐落、购房日期、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二章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建修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实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仅限在喀什地区本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造住房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当地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6、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建造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二)翻建住房

 

1、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当地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的翻建、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6、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翻建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三)大修住房

 

1、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大修方案》;

 

7、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工程总价、提取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章 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提取申请人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租赁住房是指在喀什地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商品住房。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提取金额应不得超过租房合同约定的实际年租金总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合计最高提取金额还不得超过15000元;

 

4、提取申请人是抚养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租房的年租金总额超过最高提取金额的,可按照实际年租金总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廉(公)租房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费发票。

 

(二)租赁商品住房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5、租房所在地的居住证或社区证明;

 

6、租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四章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十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

 

3、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仅限在喀什地区。

 

第四十八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四十九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协议;

 

6、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第五十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不动产权证书号、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五章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五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2、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

 

3、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当前该贷款应尚未结清,且提取申请人应为该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偿还本中心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还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可的共同还款人,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

 

4、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此笔贷款本息总额。

 

5、两次提取申请间隔应为一年,约定提取方式除外。

 

⑴.按月还款:提取申请人可每年申请1次按照不超过该贷款上一年度(即12期)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一次性提取(简称年供),或者签约按月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简称月冲),应由提取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申请采取年供提取的,提取金额应核减该贷款上一年度还款期间已月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申请采取月冲提取的,每月提取划扣金额不得超过本次签约涉及的住房贷款约定的本人月均应还款额。

 

偿还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具体按照本中心印发的《关于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签约申请业务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⑵.提前还款:原则上该贷款应连续正常还款期满1年(12期)后,且已正常还款至当月的,还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还款金额应大于6个月应还款额。

 

第五十二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归还本中心或疆内其他地州市中心(不含兵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疆内其他地州市中心(不含兵团)以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应含前12期(月)的还款明细,并应加盖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5、当月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6、银行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卡。

 

(三)签约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并应加盖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5、当月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6、银行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卡;

 

7、提取申请人的配偶在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是否签约划扣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应加盖异地中心印章;

 

8、提取申请人接续签约的,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和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等资料外,如无变动其他相关资料可予减免。

 

第五十三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六章 离休、退休

 

第五十四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职工取得离、退休证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5、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五十五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第五十六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七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十七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封存满半年。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五十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八章 出境定居

 

第六十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六十一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3、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六十二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九章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六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4、可提取金额应为账户连本带息金额,提取完成后需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提取申请人应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六十四条 需提供的资料:

 

1、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继承人银行卡。

 

4、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5、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的,须提供委托提取或放弃公证书。

 

第六十六条 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应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方式、收款人、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除在网厅、手机APP等在线服务平台能够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外,需临柜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资料,可就近到本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喀地公积金字[2021]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此前本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条 本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按补充通知或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