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的通知

商公积金办〔2023〕5号


各管理部(分中心):

 

现将《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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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复制到专用存储电脑,以“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

 

第四条 归档的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采用物理归档和系统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系统归档,是指把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储存于专用的执法系统平台或者专用计算机中。

 

第六条 归档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需要借用时,只能使用拷贝件,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归档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