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汕医保〔2021〕122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社保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门诊特定病种服务管理

 

(一)本市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管理

 

本市参保人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证以及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作为门诊特定病种指定治疗医药机构的相关流程,暂按照《关于做好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接续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1〕31号)等文件执行。

 

已办妥省内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申请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证:

 

1.在本市具备门诊特定病种认证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我市现有规定办理;

 

2.提供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病历资料等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现有规定办理;

 

3.选择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内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广东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按就医地的规定办理。

 

(二)来汕就医的省内异地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管理

 

来汕就医的省内异地参保人(开通人员范围由参保地决定,下同)申请办理广东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的,可在本市具有门诊特定病种认证资格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我市就医管理规定办理。

 

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管理

 

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认证手续的省内常住异地的本市参保人,在备案统筹区已开通门诊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享受实时结算服务;诊治未纳入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来汕就医的省内异地参保人,可按参保地规定选择本市具备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已开通联网服务的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

 

三、其他规定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及治疗医疗服务的评估条件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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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