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便民、惠民、利民”的政策属性,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资金压力,细化量化业务办理标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领域“四级十同”建设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对部分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了材料精简和服务优化。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精简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在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境定居的提取业务时,在原单位已经封存个人缴存账户的情况下,不再收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夫妻双方在办理“冲还贷”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收取“结婚证”,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二、降低偿还商贷本息提取准入条件

 

缴存职工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前部分还款或者提前结清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准入条件中还款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降低为12个月(含)以上;偿还月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时间要求24个月(含)以上仍保持不变。

 

三、支持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

 

(一)概念界定。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是指在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原有住房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而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安置房,支持交易一年以内提取缴存账户余额用于住房消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二)项目准入。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安置项目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安置房分配方案、安置人员名单等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该安置房项目提取业务。

 

(三)申请材料。缴存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的全额票据、I类银行卡。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应当提供结婚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凭证。

 

(四)提取额度。在各自缴存账户留足六个月以上月缴存额的基础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买安置房自有资金支出总额,具体金额精确到百位。

 

(五)提取频次。此项提取业务只支持办理一次,且仅限房款全额支付之日起1年内提取。

 

四、重新开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一)概念界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是指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全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在六个月之内提取缴存账户余额补偿自有资金的业务办理事项。

 

(二)申请材料。借款人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参与提取时提供)、结清单和I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在缴存账户留足六个月以上月缴存额的基础上,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自有资金结清金额,具体金额精确到百位。

 

五、优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

 

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除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规划许可证之外,提供村镇两级的准建证明(加盖公章)视为同等效力,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六、支持单位封存账户转为自主缴存

 

凡已在单位缴存账户名下设立个人缴存账户,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封存账户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支持转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目前,上述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若申请对象涉及多人时,所有申请人应当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若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治、建”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济公积金〔2018〕35号)、《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济公积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拍照上传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之后,原材料予以退回。

 

(四)业务办理事项未涉及调整的要素,继续参照《济源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29日


来源:济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