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中府〔2005〕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调整最低工资结构和适当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将原来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标准

 

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50元/月调整至5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属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中山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遵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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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