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 关于完善职工医保补费等事项的通知

广医保发〔2023〕1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规范实施《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2〕2号)和《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医保发〔2022〕27号),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就职工医保补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计,下同)男25年、女20年,市内最低缴费年限15年。其中,196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每早出生1年减少1年,市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文期间已办理医保退休的,若补缴职工医保年限超过2001年以来中断缴费年限的,其超出补缴年限对应保费予以退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职工医保缴费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的保费,同一自然年度内的可以补缴,跨年度的不能补缴。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规范进行,其中治疗特殊疾病及主要并发症临床必须、疗效确切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范围,按政策报销。《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医保发〔2022〕16号)中的“特殊疾病门诊诊疗目录”停止执行。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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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