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门,相关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督促、警示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及时、有效激励守信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印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请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缴存职工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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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督促、警示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及时、有效激励和惩戒失信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守信行为奖励、失信行为惩戒,是指对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行业领域内发生的守信、失信行为予以记录认定,依法采取监督、公布、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当事人纠正其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有效促进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三条 失信行为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的认定、公布、监督、惩戒等工作;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负责本辖区内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初审、统计汇总等工作,以及实施相应的守信和失信奖惩措施。发现的失信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守信行为的认定和奖励

 

第五条 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一)、(二)、(三)、(四)、(五)情形的,或满足(六)情形的,应当纳入单位守信行为名单:

 

(一)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及时足额缴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

 

(四)及时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信息变更、销户等手续的;

 

(五)按要求进行年度基数变更工作的;

 

(六)在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中起到模范引领作用的。

 

第六条 对被纳入守信行为名单的单位,应将守信信息按规定提供给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被纳入守信行为名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守信行为的单位具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优先办理权;

 

(二)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表扬。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惩罚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业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下同),予以联合惩戒。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黑名单”。

 

第八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信用严重失信类: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7.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信用重点关注类:

 

1.单位被记录过不良信息,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且能够按期整改的;

 

2.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或以此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3.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4.自由职业者人员获得公积金贷款后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重点关注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严重失信类及重点关注类信用认定采用申报审定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1.信息认定。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核实、取证,填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记录信息事实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建立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档案。重点关注类经各经办网点负责人直接签批;严重失信类需经各经办网点负责人和公积金中心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共同签批。

 

2.信息告知。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申报认定。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被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后,即由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对单位或个人信息做出提示或警示标记。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暂缓或限制其办理相应住房公积金业务。

 

4.信息公示。公积金中心上报和公示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时,需按照信息发布流程,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或公示。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后无异议的,即确定为“黑名单”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不良事项终止之日起计算。

 

重点关注类一般为1年期限,1年内再次发生重点关注类失信行为的将转入“黑名单”类;严重失信类一般为2年期限,期间将暂缓或限制其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解除。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依据“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填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修复书》,经各经办网点负责人或领导小组签批后进行信息修复或解除认定。

 

1.重点关注类信用主体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骗提、骗贷资金款项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且无新的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产生,公积金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由信息认定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直接进行信息解除;

 

2.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惩戒期限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限制期满后,公积金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由领导小组签批并准予退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3.信用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可以申请失信修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予以解除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合作楼盘开发企业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停止受理该楼盘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停止受理该企业后续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签约;

 

(三)按协议内容,责令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向市有关房地产部门报告其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对公积金贷款逾期者,除采取电话、书面通知、诚信约谈等方式进行催收外,还应向其贷款相关当事人(配偶、抵押人、担保人或其他共同还款人发出催收通知,督促其履行相关连带责任。还可通过媒体公示或通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办法进行督促,将借款人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诚信名单,对其以后的使用实行限制。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二)对于以假资料、假证件骗贷者,一经发现,要停办贷款手续,没收全部虚假资料;对已经违法违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责令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损失无法挽回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采取假资料、假证件骗贷公积金的相关当事人,一经查实,记入公积金不诚信名单,通报其所在单位。自查实确认不诚信行为起,取消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各管理部主任为成员的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诚信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对相关诚信和不诚信行为进行最终确认和作出奖惩决定。中心稽核科负责办理诚信管理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诚信和不诚信行为的认定,由中心网点、管理部申报、提出初步意见,稽核科与信贷科调查核实,并将初步意见整理后报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知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账户冻结或在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标识,或在住房公积金网站诚信黑名单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积金中心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发生住房公积金业务或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