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余公积金字〔2023〕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做好我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求,现将《新余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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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力解决新市民群体的住房问题,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及《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市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新余市域内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新市民承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并与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新余市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六条 新市民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签署《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为符合登记条件的新市民设立个人账户: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设的有效Ⅰ类借记卡;

 

(三)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完整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五)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一)申请人已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的;

 

(三)申请人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第八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地保持一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职工,不得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新市民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条 新市民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全部承担。

 

新市民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及相关变更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其他相关信息变更的,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或柜台线下渠道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提取、转移、计息等情况。新市民应当从账户设立当月开始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新市民缴存方式为银行托收模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新市民应于每月25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签约的银行账户中,由公积金中心集中代扣,代扣时间为每月1-26日。代扣时间内,由于本人银行卡余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当月视同欠缴,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金额。集中代扣时间有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代扣时间为准。

 

新市民缴存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即为缴存卡。缴存卡绑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第十三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以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测算点,低于或等于起征点的,由本人自主申报;高于起征点的,参考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明细,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

 

公积金缴存比例固定为24%,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须符合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新市民缴存人可在每个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允许调整一次。

 

新市民缴存人缴存基数如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应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主动申报调整,未调整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将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标准。

 

新市民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获批后需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的,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

 

第十五条 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并在次年的6月30日进行结息,结息所得转入其个人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转移

 

第十六条 账户封存与启封。

 

新市民缴存人无法继续缴存的,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同时《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自动解除。

 

新市民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限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若当月未及时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将在下个月扣款前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停止代扣缴款,同时《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自动解除。

 

新市民缴存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第4个月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停止代扣缴款。如申请继续缴存的,需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账户冻结。

 

发生下列情况的新市民缴存人其账户可由公积金中心办理冻结。

 

(一)缴存人因法律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相应行政部门申请执行冻结的;

 

(二)缴存人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公积金中心冻结的;

 

(三)缴存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前出现未按合同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情形的。

 

第十八条 同城转移。

 

新市民缴存人与建制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规定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账户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同时《新市民缴存和使用协议书》自动解除。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细则并自愿缴存的,可在原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申请办理转移手续至新市民账户,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异地转移

 

新市民缴存人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市民缴存人申请将本市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的,须先行办理封存手续。缴存人在公积金中心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情况的,不能办理转移。

 

第五章 提取

 

第二十条 新市民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新市民缴存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公积金销户。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缴存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贷款后才可办理公积金销户。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须满十二个月才可再次申请办理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 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市民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市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市民缴存人贷款实行长缴多贷的原则。贷款金额与缴存年限挂钩,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贷额度上浮10%,缴存两年以上可贷额度上浮20%,以此类推最高上浮50%。

 

第二十五条 新市民缴存人的可贷金额,在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根据其缴存情况、购房情况、个人信用、可贷年限等综合审核确定。新市民缴存人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贷年限月还款额×缴存年限上浮系数。

 

第二十六条 新市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采用按月对冲还贷方式。

 

第二十七条 新市民缴存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停(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催缴仍未全额补缴的;

 

(二)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

 

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通过司法途径向借款人及《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解释。


来源: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