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 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部门相关数据核算,现将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092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相一致,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应低于5%。

 

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782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月缴存额下限为352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工作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调整执行后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办理流程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缴存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信息科(长青南路229号二楼212,联系电话:6431517)开通单位网厅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三)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缴存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存基数核定表》(可登录中心网站http://gjj.xinyu.gov.cn下载),由公积金中心归集信息科审核后再行通过公积金单位网厅办理,其他性质的单位可直接在单位网厅上进行基数调整。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缴存标准,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各缴存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西省住建厅、财政厅、统计局《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赣建金〔2019〕11号)相关要求核算缴存基数,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原则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各缴存单位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内办理。

 

(五)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原则,若本人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只能保留其中一个账户正常缴存,其他的账户需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来源: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