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23〕3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有效统筹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继续加大对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对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和南康区)和各县(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将各县(市)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与中心城区一致。

 

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是2023年4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1日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