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延续和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3〕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继续支持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和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赣市公管委字〔2022〕3号文件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开通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等4项政策。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完善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