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3〕2号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以及《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23〕48号)等文件精神,对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上下限标准

 

1.上限标准。2023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28062元〔注:2022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2248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

 

2.下限标准。2023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1960元。若2023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对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3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1年12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福州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有关通知要求规范后的福州市2022年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工资项目等。

 

二、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上下限标准

 

1.上限标准。2023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6734元。

 

2.下限标准。2023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96元。

 

(二)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其中,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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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