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规范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通知

吉市治欠〔2023〕2号


全市各工程担保公司: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及《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1]208号),对工程担保公司在我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通知如下:

 

一、开展业务条件

 

(一)担保公司应具有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经营工程建设担保为主要业务。应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无违反保函或协议书约定,无拒绝履行或逾期未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同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担保公司应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独立开展担保业务的承诺书,不得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

 

二、 业务流程

 

(一)担保公司应与工程监管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工程监管所在地银行签署《农民工工资担保履约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农民工工资担保履约保证金专户。由担保公司先期向专户存入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方可开展业务。后续每笔保函业务按保函金额的15%存入专户,不设上限。

 

(二)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须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期限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规定执行。

 

(三)专户中的履约保证金未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字盖章同意,担保公司不能支取。

 

(四)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担保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履约保证金时,无需担保公司同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银行发出通知,银行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指定账户付款。所使用的履约保证金应由担保公司在使用后10日内向专户补齐。

 

(五)担保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在专户中存储的履约保证金经申请后返还担保公司。

 

三、相关要求

 

(一)使用担保公司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担保公司开设的同一专户内的履约保证金在保函额度内,可以统筹使用,不受单个项目存储额度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保函业务:

 

1.担保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

 

2.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3.履约保证金未足额缴存或使用后没有及时补足的;

 

4.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

 

5.违规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6.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未执行人民法院裁决或裁定的。

 

(三)若担保公司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中第1、2、3、4、5项内容,劳动监察部门将向相关部门推送担保公司违约情况,追究担保公司责任。

 

吉林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7日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