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广大职工刚性、改善性购房需求和无房职工的租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时间间隔。缴存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参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次月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租房职工可不受距上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限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具体提取额度根据距上次租房提取月数计算,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人租房提取额度由每月800元提高至1000元。

 

四、加大多孩家庭租房支持力度。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每人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月1200元。

 

五、推行“带押过户”模式办理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推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活二手房市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六、本次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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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060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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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