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关于评选推荐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2号)要求,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拟推荐2个集体和8名个人作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对象。现就做好推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范围。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机构、社会组织、团场(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等。

 

(二)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范围。在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机构、社会组织、团场(乡镇、街道)、企业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中,从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3年以上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推荐名额

 

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结合工作情况,推荐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1个、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1—2名。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择优向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无符合条件的可不申报。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方向正确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近5年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未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

 

2.组织领导保障有力。当地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部署、组织、调度。将创建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谐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工作信息,加强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和谐创建目标任务。

 

3.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成效突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组织领导作用突出;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矛盾调处、争议多元处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建设,积极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果;在扩大创建范围、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科学创建评价、完善创建激励等方面业绩突出;在行业和谐创建、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培育积极向上和谐文化等方面特色亮点纷呈;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和谐创建特色品牌、提升创建工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未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

 

2.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协调,主动宣传积极向上的和谐文化,具有优良的职业风范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3.带头组织实施《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在扩大创建范围、丰富创建层次、增强创建实效,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特色鲜明的创建局面以及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创新等方面事迹突出。

 

4.先进个人所在单位是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应满足《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的创建标准。

 

四、组织领导

 

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由三方成员单位组成的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兵团的推荐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全面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联系表》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三方协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所在单位、兵团范围和全国范围三级公示。

 

(一)组织提名。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名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提名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提名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师市、兵团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材料于2023年7月23日前邮寄至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逾期不予受理。

 

提名材料包括:《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提名表》(见附件1)、《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提名表》(见附件2)以及提名报告。提名报告包括提名工作开展情况、提名排序、提名意见、公示情况等,由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分别盖章。

 

(二)初审推荐。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兵团提名材料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将结果反馈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正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统一组织征求意见。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会等意见;推荐的个人所在单位是企业的,还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由企业工会上级工会组织开展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综合满意度调查。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推荐材料及典型经验材料于2023年8月31日前邮寄至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逾期不予受理。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兵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材料及典型经验材料于2023年9月15日前邮寄至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荐材料包括:《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3)、《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4)、《征求意见情况表》(附件5)和《基本情况证明表》(附件6)、典型经验材料以及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确定。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六、表彰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作出表彰决定,向社会公布,适时召开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评选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统筹考虑三方、地域、行业等方面的代表性,突出实干实绩导向,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将政治过硬、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的集体和个人评选推荐出来,形成让实干者得荣誉的正向激励效应。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评选总数的20%。一般不将同一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提名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严把政治关、作风关、廉洁关、业绩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不符合推荐条件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评选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做好典型材料申报工作。“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材料,要求事例典型、内容翔实、主题鲜明、文字简洁。经验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典型经验材料一并报送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 系 人:张世宁

联系电话:0991-2890463

电子邮箱:1007812351@qq.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总工会

兵团工商业联合会

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

  1. 1.附件1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提名表.doc
  2. 2.附件2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提名表.doc
  3. 3.附件3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doc
  4. 4.附件4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doc
  5. 5.附件5征求意见情况表.doc
  6. 6.附件6基本情况证明表.doc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