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恩施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州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126号)要求,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恩施州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要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 严格落实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待遇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三、 适时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来源:恩施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