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印发《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人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文旅局,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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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

 

为加快解决我省数字经济急需紧缺人才问题,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现制定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下:

 

一、适用对象

 

数字经济人才主要是指具备数字化思维及数字化的基本知识、业务能力和发展潜能,从事数字产业化以及产业数字化等工作,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引领、推动作用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运营人才等。

 

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文件中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人才认定

 

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采取资格条件制、同行专家评价等人才评价方式。人才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或本文件中所列认定条件的,均可按程序认定为相应层次省级高层次人才。人才不具备上述认定条件,但又相当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可采取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进行认定。

 

人才的认定程序、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号)及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

 

(二)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福布斯》“全球数字经济100强”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会士,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学会理事;

 

(4)从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创新发展工程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5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国家级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负责人;

 

(6)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等前沿科技平台负责人;

 

(7)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委员,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发布ISO、IEC、OGC等国际标准;或作为标准第一完成人发布数字经济领域国家标准。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8)中国计算机学会王选奖;

 

(9)冯康科学计算奖;

 

(10)云计算中心科技奖人才奖。

 

3.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三)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化企业的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年营业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推动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通过全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并拥有与数字技术有关联性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6项及以上企业的首席信息官;

 

(3)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在福建省内新注册成立数字经济领域高科技公司,公司成立首年内即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等数字经济领域著名学术组织会士;

 

(6)从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创新发展工程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3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8)从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相关工作,曾担任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国家综合性甲级规划设计研究单位的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总设计师;

 

(9)在数字经济领域全国性学会,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举办过全国性大赛活动的机构,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首席专家;

 

(10)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等前沿科技平台副主任;

 

(11)在数字经济科研技术领域累计从事8年以上的项目实践,担任过项目总工、架构师或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有重大突破的系统架构师或专业领域专家,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

 

(12)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累计工作8年以上,持有华为认证ICT专家(HCIE)证书、思科认证互联网专家(CCIE)证书、红帽认证架构师(RHCA)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系统构架师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项目管理PMP证书或区块链技术软件开发高级证书,现从事领域与所持有证书密切相关,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的(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技术人才。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3)国际对话系统技术挑战赛(Dialogue System Technology Challenges,DSTC)赛道冠军的人工智能研究团队带头人,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前10名的团队带头人。

 

3.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

 

 

(四)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化企业的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推动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通过全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并拥有与数字技术有关联性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3项及以上企业的首席信息官;

 

(3)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在福建省内新注册成立数字经济领域高科技公司,公司成立首年内即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

 

(5)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等数字经济领域著名学术组织高级资深会员;

 

(6)从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创新发展工程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15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物联网创新中心、获得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等前沿科技平台负责人;

 

(8)在数字经济科研技术领域从事5年以上的研究开发工作,担任过国家或部委重大科研课题负责人,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人才;

 

(9)在数字经济科研技术领域累计从事5年以上的项目实践,担任过项目总工、架构师或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有重大突破的系统架构师或专业领域专家,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0)国际对话系统技术挑战赛(Dialogue System Technology Challenges,DSTC)赛道冠军的人工智能研究团队核心成员(每队1名),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每队1名),世界技能大赛网络安全、云计算类金牌团队带头人,“网鼎杯”“强网杯”网络安全大赛前10名的团队带头人。

 

3.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四、同行专家评价

 

对数字经济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相当于上述A类、B类、C类层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部门综合考虑同行专家评价等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在本文件试行期间,同行专家评价仅限引进人才;根据试行情况适时推广至现有人才。

 

对以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认定相当层次人才的,A类、B类人才,由认定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下同)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等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召开评审会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C类人才,由认定单位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等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上述行业专家,应从省发改委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组建的数字经济专家库中抽取。

 

同行专家评价的相当层次人才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认定单位牵头研究制定,报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审定后实施。

 

说明:国家级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通信学会、电子学会、仿真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等。

 

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

 

为加快解决我省海洋经济急需紧缺人才问题,推动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现制定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下:

 

一、适用对象

 

海洋经济人才主要是指在海洋经济、管理、科研和服务、教育等领域的海洋产业就业人员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

 

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文件中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人才认定

 

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采取资格条件制、同行专家评价等人才评价方式。人才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或本文件中所列认定条件的,均可按程序认定为相应层次省级高层次人才。人才不具备上述认定条件,但又相当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可采取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进行认定。

 

人才的认定程序、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号)及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海洋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

 

(二)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从事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1亿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海洋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海洋经济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创新平台等前沿科技平台负责人;

 

(4)发达国家海洋经济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

 

(5)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海洋经济领域)。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6)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授予的“船舶设计大师”。

 

3.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三)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从事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5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海洋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海洋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创新平台等前沿科技平台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

 

(4)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海洋经济领域)。

 

2.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四)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从事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3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或行业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直接上市的海洋经济领域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四、同行专家评价

 

对海洋经济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相当于上述A类、B类、C类层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部门综合考虑同行专家评价等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在本文件试行期间,同行专家评价仅限引进人才;根据试行情况适时推广至现有人才。

 

对以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认定相当层次人才的,A类、B类人才,由认定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下同)会同同级发改委等海洋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召开评审会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C类人才,由认定单位会同同级发改委等海洋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上述行业专家,应从省发改委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组建的海洋经济专家库中抽取。

 

同行专家评价的相当层次人才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认定单位牵头研究制定,报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审定后实施。

 

说明:国家级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海洋科学技术奖(从事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从事海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从事船舶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进步奖(从事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等。

 

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

 

为加快解决我省绿色经济急需紧缺人才问题,推动我省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现制定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绿色经济人才主要指从事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具有创新创造创业能力的先进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运营人才。

 

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文件中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人才认定

 

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采取资格条件制、同行专家评价等人才评价方式。人才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或本文件中所列认定条件的,均可按程序认定为相应层次省级高层次人才。人才不具备上述认定条件,但又相当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可采取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进行认定。

 

人才的认定程序、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号)及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绿色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

 

(二)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等绿色产业类企业的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从事绿色经济相关领域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5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三)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3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等绿色产业类企业的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从事绿色经济相关领域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30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在绿色经济领域具有10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负责5个及以上的国家级绿色经济相关重大项目的专家。

 

2.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四)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等绿色产业类企业的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从事绿色经济相关领域工作,带领企业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国家支持资金超过1500万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在绿色经济科研技术领域累计从事8年以上的项目实践,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担任过国家或部委重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担任过国家或部委重大项目总工、项目首席或负责人,带领项目有重大突破的专业领域专家。

 

2.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四、同行专家评价

 

对绿色经济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相当于上述A类、B类、C类层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部门综合考虑同行专家评价等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在本文件试行期间,同行专家评价仅限引进人才;根据试行情况适时推广至现有人才。

 

对以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认定相当层次人才的,A类、B类人才,由认定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下同)会同同级发改委等绿色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召开评审会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C类人才,由认定单位会同同级发改委等绿色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上述行业专家,应从省发改委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组建的绿色经济专家库中抽取。

 

同行专家评价的相当层次人才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认定单位牵头研究制定,报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审定后实施。

 

说明:国家级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能源研究会创新奖等。

 

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试行)

 

为加快解决我省文旅经济急需紧缺人才问题,推动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现制定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下:

 

一、适用对象

 

文旅经济人才主要指从事文化领域相关产业、旅游产业、文旅融合产业等工作,在文旅经济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引领、推动作用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运营人才等。

 

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文件中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

 

二、人才认定

 

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采取资格条件制、同行专家评价等人才评价方式。人才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或本文件中所列认定条件的,均可按程序认定为相应层次省级高层次人才。人才不具备上述认定条件,但又相当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可采取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进行认定。

 

人才的认定程序、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1号)及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文旅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需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及《关于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

 

(二)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全球排名前10位的酒店管理集团总部高级管理人员。

 

(三)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的会长;

 

(3)中国旅游演艺机构十强的总导演、总策划、演艺总监、副总裁;中国旅游实景演艺十强的总导演、总策划、演艺总监;

 

(4)中国旅游主题公园演艺、独立剧场演艺十强及红色旅游演艺五强的总导演、演艺总监;

 

(5)具备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主题公园的策划、规划、建设经验,或具备10年以上连锁管理或规模经营运作经验,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的(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国内著名旅游景区规划运营专业人才。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6)全国导游大赛决赛金牌获得者。

 

(四)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年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生产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等核心文化企业董事长(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或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总裁)或首席技术专家(负责人);

 

(2)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的副会长;

 

(3)中国旅游演艺机构十强的副总导演、演艺副总监;中国旅游实景演艺十强的副总导演、演艺副总监;

 

(4)中国旅游主题公园演艺、独立剧场演艺十强及红色旅游演艺五强的副总导演、演艺副总监;

 

(5)具有5年以上国际高端连锁品牌酒店任职经历,或10年以上国内五星级旅游饭店任职经历的,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酒店高级管理人员;

 

(6)具有5年以上英语、西班牙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意大利语、希伯来语、马来语等主要语种旅游行业翻译工作经历,且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以“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为准)高级翻译人才;

 

(7)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邮轮游艇、邮轮游艇港、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邮轮船长、轮机长(24米以上游艇船长、总工程师)及同级别管理人员。

 

2.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8)全国星级饭店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9)全国导游大赛决赛银牌获得者。

 

四、同行专家评价

 

对文旅经济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相当于上述A类、B类、C类层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部门综合考虑同行专家评价等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予以支持。在本文件试行期间,同行专家评价仅限引进人才;根据试行情况适时推广至现有人才。

 

对以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认定相当层次人才的,A类、B类人才,由认定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下同)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召开评审会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文旅厅;C类人才,由认定单位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盲审,提出认定意见报备省委人才办、省文旅厅。上述行业专家,应从省文旅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组建的文旅经济专家库中抽取。

 

同行专家评价的相当层次人才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认定单位牵头研究制定,报省委人才办、省文旅厅审定后实施。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