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公积金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提取范围。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应当提交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除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联网核查的除外)、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的,不得就支付的该笔费用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二、优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优化《提取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受理方式。户籍不在本市且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职工,应当在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三、扩大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扩大《提取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情形的涵盖范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