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知》印发后,我省各级人社部门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总体是好的,但个别地区仍存在为少数参保人员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对符合国家规定或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复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进行补缴。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下发后违规补缴的情况进行梳理并纠正,拒不纠正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4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