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漯人社[201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

 

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

 

二、鉴于《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

 

保险条例》和《河南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正在研究修订,在修订的《条例》施行之前,各地应当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下列办法中选择确定一种农民工参加或接续失业保险的政策: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同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工本人和招用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单位终止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再就业服务,不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实施这一政策之前,已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其失业时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分别发放。确定实行这一政策的统筹地区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根据《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农民工仍暂执行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由招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与招用单位终止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自修订的《条例》施行之日起,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条例》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