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7年)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2月起执行。

 

附件:

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