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2〕29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0号)要求,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和会议审定等规定程序,现将符合条件的消食化滞液、紫参凝胶和筋骨痛消液3个医院制剂、腱鞘囊肿挤压术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其中,消食化滞液、紫参凝胶和筋骨痛消液等3个医院制剂以谈判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调整结果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