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医保发〔2020〕30号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现就公布我市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4284元/月(51408元/年)为标准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高于核定标准30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300%即12852元/月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核定标准6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60%即2570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二、在我市未公布2020社保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之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019年社保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313元)执行;自我市公布2020社保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次月起,按照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不变。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


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