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2〕1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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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艺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新时代龙江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文化自信、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文化强省”建设,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切实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艺术专业人员刻苦研究、潜心创作,推动文艺创作由“高原”迈向“高峰”。

 

——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考察艺术水平为重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调动艺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

 

——坚持以用为本、满足需求。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使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和全省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强化服务监管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层级名称。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有序过渡衔接。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3.完善专业设置。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其中,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等。同时,根据我省文艺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二)完善评价标准

 

4.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艺术成果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创意设计、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

 

6.突出能力业绩。根据艺术行业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重点考察艺术水平、作品价值和社会影响,充分体现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淡化论文和科研要求,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艺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7.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考核认定、专业考试、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方式,中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或评审的方式,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结合实际设置业绩展示或面试答辩环节。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艺工作者担任评审专家。

 

8.建立绿色通道。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海外从事艺术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简单把海外教育、工作背景等同于专业水平。

 

9.探索多元评价。在巩固完善现有评价方式、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文联、作协在联系新文艺群体人才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文联、作协按规定组建新文艺群体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根据用人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探索将艺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四)衔接培养使用

 

10.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调动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艺术专业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五)强化服务监管

 

11.畅通晋升渠道。畅通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晋升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艺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执行相同的政策条件。推行个人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减轻艺术专业人员评审负担。

 

12.规范评委会管理。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着力规范申报审核、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或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稳慎推动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研究本地本部门推进落实措施。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以往取得舞台技师、美术、录音等职称,可按新的对应层级关系继续参加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参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让改革红利更好地惠及广大艺术专业人员。

 

附件:黑龙江省艺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艺术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艺术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艺术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文艺组织中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艺术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艺术表演类:演员、演奏员。

 

二、艺术创作类: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

 

三、艺术管理类:演出监督。

 

四、技术保障类:舞台技术、录音。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次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名称以“级别+专业”形式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艺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经常深入基层开展文艺演出、专业培训、业务辅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市(地)以上、县(市、区)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新文艺组织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任现职以来累计服务基层时间分别不低于90天、60天和30天。

 

第九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初级(四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演员、演奏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从事编剧、导演、指挥、作曲、作词、摄像(摄影)、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人员,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中级(三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从事表演工作满1年。

 

(三)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

 

三、副高级(二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从事表演工作满1年。

 

(二)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

 

四、正高级(一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演员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应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

 

(二)从事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演员

 

一、四级演员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

 

(三)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二、三级演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表演技艺,有较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能够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演出任务。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演出场次的60%以上。

 

4.较好完成公开演出的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中所承担的表演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

 

3.在市(地)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不低于60分钟)2场次,取得观众认可。

 

三、二级演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形成个人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演出场次的50%以上。

 

4.在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在中心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不低于90分钟)5场次,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四、一级演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表演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全国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独特的表演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演出场次的50%以上。

 

4.在4部大型作品中担任主要角色。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且在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

 

3.在专业文艺院团排演的5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领衔主演,公开演出20场次。

 

4.在中心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不低于90分钟)10场次,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第十二条 演奏员

 

一、四级演奏员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演奏方法。

 

(三)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

 

二、三级演奏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具备合奏、领奏、主奏的能力,能够正确表现作品的内容。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演出总场次的60%以上。

 

4.圆满完成公开演出的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中所承担的演奏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剧目(节、曲)中担任演奏(伴奏)。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主胡或司鼓,参加2部大型作品公演10场次。

 

三、二级演奏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演奏艺术上有所建树,形成个人演奏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总演出场次的50%以上。

 

4.有较高的演奏水平,在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有代表曲目和具备举办独奏音乐会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主胡或司鼓,参加3部大型剧(节、曲)目公演20场次。

 

四、一级演奏员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独特的演奏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

 

3.年均参加本单位演出场次占单位总演出场次的50%以上。

 

4.在专业文艺团体4部大型作品中担任独奏或领奏,或举办过独奏音乐会(90分钟以上)且个人独奏占整台音乐会三分之二以上曲目。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主胡或司鼓,参加5部大型剧(节、曲)目公演40场次。

 

第十三条 编剧

 

一、四级编剧

 

(一)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

 

(三)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编剧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完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平。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并公开排演或正式公开发表;或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1部电影或1部电视剧(20集)剧本,取得影视主管部门发行、播映许可。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的2部新作品公开排演并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业界普遍认可,并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4.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编剧,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的2部作品在市(地)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播出或公映,并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

 

三、二级编剧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并有1部大中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公共媒体播放;或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2部电影(时长90分左右)或2部(40集)电视剧剧本,取得影视主管部门发行、播映许可并在电影院线、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出。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有1部作品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并验收结项;或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剧本扶持工程,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编剧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4部大型作品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并有2部大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省级公共媒体播放;或独立创作4部电影(90分钟左右)或4部(80集)电视剧剧本,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并在电影院线、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出。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赛事,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的作品,有1部大型作品或4部中小型作品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并验收结项;或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剧本扶持工程,并验收结项。

 

第十四条 导演(编导)

 

一、四级导演(编导)

 

(一)具有一定的文艺理论修养。

 

(二)能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创作技巧。

 

(三)有一定创作能力,能够协助完成导演(编导)工作任务。

 

二、三级导演(编导)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好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一定的导演(编导)经验和创作水平。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导演(编导)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公开排演;或独立或联合(前2名)导演(编导)1部电影(90分钟左右)或1部电视剧(20集)剧本,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导演(编导)2部新作品,公开排演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同行评价并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评论。

 

4.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导演,独立或联合(前2名)导演(编导)2部作品在市(地)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播出或公映,并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三、二级导演(编导)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导演(编导)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并有1部大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公共媒体播放;或独立或执行导演(编导)2部电影(时长90分钟以上)或2部(40集)电视剧剧本,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并在电影院线、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出。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或2部作品入选省级重点扶持剧目,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导演(编导)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导演(编导)4部大型作品,并有2部大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省级公共媒体播放;或独立导演(编导)4部电影(时长90分钟以上)或4部(80集)电视剧剧本,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并在电影院线、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出。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赛事,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并已验收结项。

 

第十五条 指挥

 

一、四级指挥

 

(一)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指挥技巧。

 

(三)有一定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三级指挥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指挥技巧,并具有训练乐队的能力。

 

3.能独立指挥并准确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圆满完成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的指挥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指挥知名职业乐团演出中外经典名曲累计20部(套),或指挥知名专业戏曲、歌舞文艺团体音乐伴奏累计2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5部(套)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三、二级指挥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指挥艺术上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胜任不同风格作品的指挥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独立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的指挥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或2部作品入选省级重点扶持剧目,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指挥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能,有丰富的艺术

 

实践经验。

 

2.有独特的指挥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完成4部大型作品的指挥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并已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 作曲

 

一、四级作曲

 

(一)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三)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曲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创作技巧。

 

3.有较高的作曲水平,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改编)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创作(改编)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公开演出或在市(地)级专业媒体演播发行累计20场次,并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评论。

 

三、二级作曲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并正式发表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或2部作品入选省级重点扶持剧目,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作曲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并正式发表4部大型作品,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公开演出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媒体演播发行。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并已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 作词

 

一、四级作词

 

(一)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三)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词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词创作技巧。

 

3.有较高的作词水平,独立或联合(前2名)创作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创作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公开演出或在市(地)级专业媒体演播发行累计20场次,并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评论。

 

三、二级作词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并正式发表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或2部作品入选省级重点扶持剧目,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作词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创作并发表4部大型作品,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公开演出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媒体演播发行。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并已验收结项。

 

第十八条 摄影(摄像)

 

一、四级摄影(摄像)师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摄影(摄像)专业的创作技巧。

 

(三)有一定创作能力,有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发表。

 

二、三级摄影(摄像)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熟悉摄影(摄像)技术,基本功扎实。

 

3.独立完成5件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或1部中型或3部小型摄像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幅)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览等大型活动。

 

3.完成1部中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或5部(幅)小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并有作品在市(地)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三、二级摄影(摄像)师

 

(一)工作能力

 

1.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摄影(摄像)创作技巧,具备较强的画面美学意识和视觉表现能力;能独立完成难度较大的拍摄任务,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对摄影(摄像)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形成个人的摄影(摄像)创作风格并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在市(地)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1次个人摄影作品展,或独立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型摄像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3部(幅)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览等大型活动;或有1部(幅)作品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专业摄影作品展览等大型活动。

 

3.独立或联合(前3名)完成2部大中型摄影(摄像)作品,并有大中型作品在电影院线或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四、一级摄影(摄像)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摄影(摄像)技术水平和艺术造诣、能够指导完成各种高难度的拍摄任务,解决本专业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对摄影(摄像)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个人摄影集,或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或独立完成4部大型摄像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等大型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等大型活动。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2部大型摄影(摄像)作品并在电影院线或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1部大型作品在国家级公共媒体播放。

 

第十九条 舞台美术设计(含舞美设计、灯光设计、服装设计、化妆造型、音效设计、道具设计等)

 

一、四级舞美设计师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

 

(三)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

 

二、三级舞美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技巧。

 

3.独立或参与(前2名)完成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的舞美设计工作。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有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在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发表3台已上演并取得较好演出效果的新剧目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受到专家的好评,有2个代表性作品并提供设计图文资料和实景照片。

 

三、二级舞美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有一定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的专业舞美设计任务。

 

(二)业绩成果条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或2部作品入选省级重点扶持剧目,并验收结项。

 

四、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4部大型作品的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形成自身独特设计风格,在业内有重大影响。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有1部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重点扶持剧目,并已验收结项。

 

第二十条 艺术创意设计

 

一、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技术创意设计技巧。

 

(三)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3.独立完成5件作品,或1部(场)中型或3部(场)小型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2部(场、件)创意设计作品入选艺术机构展览展示或参加舞台艺术展演;或创作2部(场、件)创意设计作品转化为文创产品上市销售。

 

2.有2部(场、件)以上创意设计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活动,或被规模以上企业项目采用。

 

3.有1部(场、件)以上创意设计作品获得国家专利。

 

三、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素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在艺术创意设计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2部(场)大型或5部(场)展览展示、舞台艺术或6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意设计的1部(场、件)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活动,或2个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活动,或2个作品被规模以上企业项目采用。

 

2.独立或联合(第1名)1部(场、件)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参加全国性专业展览,或2部(场、件)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意设计的3部(场、件)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取得良好成绩。

 

4.独立或联合(第1名)1部(场、件)以上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获得著名设计大赛奖项。

 

四、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形成自身独特设计风格,在业内有重大影响。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4部(场、件)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或10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有3个代表性作品并提供设计图文资料和实景照片。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意设计的2部(场、件)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活动,或4部(场、件)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活动,或4部(场、件)以上作品被规模以上企业项目采用。

 

2.独立或联合(第1名)2部(场、件)以上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参加全国性专业展览,或4部(场、件)以上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独立或联合(第1名)4部(场、件)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产生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独立或联合(第1名)1个以上创意设计作品或文创产品获得著名设计大赛最高奖。

 

第二十一条 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一、四级美术师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三)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参加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二、三级美术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

 

3.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5件作品。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3件作品入选市(地)级展览且获得等级奖2次,或1件作品获得全省文艺评奖。

 

2.有2件作品入选省级展览,或2件作品被市(地)级以上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3.独立创作的作品在本专业期刊上发表2次(不可同期)。

 

三、二级美术师

 

(一)工作能力

 

1.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美术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对美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10件作品或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1部。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3件作品入选省级展览且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在国家冰雕(雪雕)比赛中获二等奖2次,或在省级冰雕(雪雕)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

 

2.有2件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或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3.被省级以上专业美术、书法期刊作专题推介2次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四、一级美术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取得显著成绩。

 

2.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对美术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发表作品15件或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2部;或独创作品举办过2次较大影响的个人作品展。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或在国际冰雕(雪雕)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或在国家级冰雕(雪雕)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

 

2.有3件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或1件作品入选全国美展或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3.完成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前3位)或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4.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3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第二十二条 文学创作

 

一、四级文学创作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技巧。

 

(三)具备独立创作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

 

二、三级文学创作

 

(一)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和专业知识。

 

2.了解国内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艺理论的发展动态。

 

(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6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2篇以上;或累计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0万字;或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的网络文学作品累计1500万字以上。

 

2.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舞台剧等,并拍摄排练完毕;或入选省级作家协会作品扶持项目;或获得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或获得市(厅)级奖项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二级文学创作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

 

2.了解国内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艺理论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作品不少于6篇,且公开发表文字不少于12万字;或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作品不少于3篇,且公开发表文字不少于50万字;或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的网络文学创作作品(著作)4部以上,累计2500万字以上。

 

2.主创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在省级以上卫视或知名网络影视平台播出或上映,或改编成舞台剧且公开演出,或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被翻译成外国文字公开出版单行本,或入选省级作家协会作品扶持项目,或入选国家重大主题文学创作工程或重点作品扶持项目,或获得全国重点文学期刊组织的文学奖二等奖1次;或1部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2部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2次(含不设等次奖项)。

 

四、一级文学创作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熟悉国内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艺理论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二)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作品不少于8篇,且公开发表文字不少于15万字;或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作品不少于4篇,公开发表文字不少于60万字;或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的网络文学创作作品(著作)6部以上,累计3000万字以上。

 

2.主创的2部以上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在省级以上卫视或知名网络影视平台播出或公开上映,或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或被翻译成外国文字公开出版单行本,或入选国家重大主题文学创作工程或重点作品扶持项目,或获得全国重点文学期刊组织的文学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含不设等次奖项)。

 

第二十三条 演出监督

 

一、四级演出监督

 

(一)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

 

(二)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

 

(三)初步具备一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三级演出监督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演出统筹和监督管理水平,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2.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5部中型或10部小型作品舞台监督工作,累计排演50场次。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监督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30场次,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地)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2.监督演出2部作品获得市(地)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全省有一定影响。

 

三、二级演出监督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统筹、经济核算和监督管理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及时发现并解决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能总结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或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演出监督方案2个。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有1部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2部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组织监督国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40场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有新闻媒体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4.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公开演出(播放)的2部大型或5部中型作品的演出监督方案、实施计划或流程并经单位认定实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实践指导和推广价值。

 

四、一级演出监督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统筹和监督管理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在组织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能系统论述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成果。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大型艺术活动,或4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公开演出(播放)的5部不同风格大型作品的舞台监督方案、实施计划或流程并经单位认定实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实践指导价值和标准规范价值。

 

第二十四条 舞台技术

 

一、四级舞台技术

 

(一)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

 

(二)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基本掌握舞台现代智能化控制系统,有独立制作和操作能力,有一定舞台实践经验。

 

(三)能配合完成剧(节)目演出的舞台工作任务。

 

二、三级舞台技术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舞台制作(操作)经验。

 

2.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工作规律,熟练掌握舞台现代智能化控制系统,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演出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1部中型或3部小型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市(地)级文艺评奖2次。

 

2.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2部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3.独立或联合(前2名)10个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统筹实施工作,并提供经单位认定的演出节目单或制作操作实施方案图及有关资料2套。

 

三、二级舞台技术

 

(一)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舞台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有比较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能总结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

 

3.负责省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40场次,其中国内知名剧目或省级重大剧目演出10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新闻媒体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4.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公开演出的2部大型或5部中型舞台作品的舞台技术保障方案、实施计划并经单位认定实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实践指导和推广价值。

 

四、一级舞台技术

 

(一)工作能力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舞台工作流程,有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人员有较大成绩。

 

2.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2次。

 

2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

 

3.负责国内国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50场次,其中国际知名剧目或国家级重大剧目演出10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本专业知名新闻媒体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4.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公开演出的5部不同风格大型舞台作品的舞台技术保障方案、实施计划并经单位认定实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实践指导价值和标准规范价值。

 

第二十五条 录音

 

一、四级录音师

 

(一)具有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掌握录音技术及其操作技能。

 

(二)具有一定的文艺理论修养,有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文学基础知识。

 

(三)了解录音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能完成辅助性的录音工作。

 

二、三级录音师

 

(一)工作能力

 

1.应具有较扎实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好的文化艺术素养,掌握录音技术及其实际技能,熟悉录音生产工艺,能独立完成一般性剧目、作品的录音任务,并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有一定的音乐和电声知识、文学修养及较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在声音处理上能体现剧本、作品的艺术风格,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获得业内较好的评价。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录音作品和声音质量有一定的鉴赏能力。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前3名)完成1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录音作品,且录音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艺术活动或在市(地)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2.参与(前3名)完成1部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含录制技术类),或2部作品获得市(地)级文艺评奖(含录制技术类)。

 

3.参与(前3名)完成已公开发表(公映)1部中型或3部小型文艺作品的录音方案、技术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三、二级录音师

 

(一)工作能力

 

1.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技能,全面掌握录音生产工艺,能独立完成难度较大的录音任务,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实际问题。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录音作品和声音质量有较高的鉴赏能力和理论见解。

 

3.在录音艺术处理上有一定的创新或建树,对培养录音专业人员作出较显著的贡献。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的1部录音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含金鸡奖、金帆奖、金鹿奖、中国广播剧专家奖等录制技术奖),或1部录音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含录制技术类奖)一等奖,或2部录音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含录制技术类)。

 

2.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的1部录音(制作)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含广播电视公益录制);或2部作品参加省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含广播电视公益录制);或2部录音(制作)作品在省级主流媒体(含新媒体平台)播出。

 

3.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已公开发表(公映)2部大型或5部中型文艺作品的录音方案、技术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四、一级录音师

 

(一)工作能力

 

1.具有深厚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和精湛的实际技能,能指导、完成各种高难度的录音任务,能解决本专业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2.有较高的音乐修养和文学艺术造诣,有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并在艺术实践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获得业内很高的评价,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培养录音专业队伍有着显著贡献。

 

(二)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1部录音作品获得全国性文化艺术评奖二等奖,或2部录音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含录制技术奖、专项奖)。

 

2.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2部录音(含广播电视公益制作)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或2部录音(含广播电视公益制作)作品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含新媒体平台)播出。

 

3.独立或联合(第1名)完成已公开发表(公映)5部大型文艺作品的录音方案、技术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作品”均指通过公演、发表(发布)、公映、播出、出版、发行、展览(展示)或被采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作品。“小型作品”指时间在2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0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或20分钟左右的音视频作品;或公开发表出版的3万字以下的剧本。“中型作品”指时间在6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20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或60分钟左右的音视频作品;或公开发表出版的5万字以下的剧本。“大型作品”指时间在9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30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或90分钟左右的音视频作品;或公开发表出版的10万字以下的剧本。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中“全国性文艺评奖”指中宣部2015年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全省性文艺评奖”“市(地)级文艺评奖”指同级党委、政府或宣传部门同意设立的常设全省性、全市性文艺评奖。只分类别、不分等次的文艺评奖由评委会专家确定奖项层次,有奖项等次区分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级文艺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本标准中“国际级艺术赛事”指文化和旅游部外联局认可的国际赛事奖项。“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省级大型艺术活动”“市(地)级大型艺术活动”是指经同级宣传部门批准,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举办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文艺活动。各级大型艺术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中“全国美展”指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指由中国文联和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中“国家级展览”“省级展览”“市(地)级展览”分别指由同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等部门(单位)联合举办的专业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评选性展览及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展览。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中“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是指各省级政府和国家各部门设立的相关展馆机构,例如:省级及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省级以上专业美术、书法期刊”是指省级期刊及以上等级的专业美术、书法类期刊,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中“著名设计大赛”指IDEA、IF、博朗、G-MARK、大阪国际设计大赛、红点奖、IFLA、ASLA、意大利托萨伦佐国际风景园林奖、中国人居环境设计学年奖、靳埭强设计奖、Adobe卓越设计大奖、ONE SHOW、红星奖、中国国际动漫节、Idea-Tops 国际空间设计大奖、艾景奖、Award360°、GDC 设计奖及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设计奖项。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中“全国重点文学期刊”指北京大学发布的各个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文学期刊,以作品发表时的版本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中“重要选刊”指《小说选刊》《小说月报》《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月报》《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儿童文学选刊》《小小说选刊》等。“国内重大文学网站、知名影视平台”是指原创作品数量、用户数、点击率等被业内公认的综合实力前10名的文学网站或影视平台。“国内重大文艺网站”是指原创作品数量、用户数、点击率等被业内公认的综合实力前10名的文艺网站。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指获得的各类文艺奖项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入围奖等。个人获奖,以奖状、证书和文件上的姓名排序为认定依据;剧目(影视剧)奖,适用于该剧目的主创人员(如编剧、导演、作曲、作词、舞美、摄影、录音、领衔男女主演、乐队主奏);集体作品获奖需提供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业绩成果折算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演员获奖的,为其服务并排名第1名的舞台美术设计及舞台技术人员(灯、服、道、效、化)可折半计算;戏曲演员获奖,主奏人员可折半计算。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三十九条 优秀艺术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依职责进行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新版)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