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此件已发至县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县(区)财政承担75%。

 

二、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的5元基础养老金,除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0%、县(区)财政承担90%。

 

三、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4〕78号)第七条第二款“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县(区)财政承担75%”和第四款“参保人死亡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停止执行。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来源: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