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关于开展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需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58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照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唐医保字〔2022〕7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唐医保字〔2022〕8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时间

 

2023年7月3日至8月30日

 

二、遴选流程

 

(一)上报遴选计划。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向市局报送遴选申请,申请内容需包括:现有机构、人员状况、拟增加定点服务机构类型、数量等基本情况。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遴选需求。市本级遴选计划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二)组织遴选工作。遴选计划经市局同意后,进入组织遴选阶段。此阶段包括:机构上报、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形成报告、拟定纳入名单、公示名单六个步骤。由属地医疗保障局牵头(市本级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长护(分)中心配合完成。

 

(三)上报备案。各县(市、区)应于公示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报市局备案。

 

(四)签约授牌。完成后正式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三、申报要求

 

(一)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条件

 

1.已取得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稳定的执业场所;

 

3.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且已收住养老人员,护理记录齐全;

 

4.护理服务人员符合行业规范,符合民政部门关于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要求,即: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4;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6.严格执行我市长护险有关规定,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各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及收费票据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配备符合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设有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

 

8.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护理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护工责任险等;

 

9.自愿接受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及长护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养老机构准入条件

 

1.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执业场所;

 

2.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且已收住养老人员,护理记录齐全;

 

3.护理服务人员符合行业规范,符合民政部门关于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要求,即: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4;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4.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严格执行我市长护险有关规定,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各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及收费票据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配备符合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设有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

 

7.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护理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护工责任险等;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及长护中心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遴选的重要意义。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是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基础,关系到我市长护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将更多、更优质的医养结合和养老机构纳入我市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助于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助力打造我市医养康养高地。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长护中心要提高认识,根据实际需要按时上报遴选计划,规范开展遴选工作。

 

二是严把入口,有序做好机构遴选组织工作。各医疗保障局、长护(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职责职能,分工配合,切实根据本区域需要,将服务优、技术强的机构选拔出来。长护中心要做好上报材料审查工作。对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该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资质;已评为长护险定点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是加强培训,切实规范新纳入机构服务标准。对此次新纳入机构,各县(市、区)要统一开展长护险服务规程培训,从护理规范、系统操作和档案留存等各方面规范流程和标准,确保服务标准化、流程规范化。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参加遴选机构需上报的要件明细.docx
  2. 附件2:承诺书.docx
  3. 附件3:唐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