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通知(2019年)

济公积金〔2019〕6号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全面贯彻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会议精神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四届二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住建厅“三级十同”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办理,强化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除自建房之外,由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及其他土地性质因素,无法在不动产部门正常办理抵押的房产,不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执行职工为提高贷款额度而补缴2万元的政策。《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申请补缴条件。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账户余额计算满足不了贷款额度的,可以申请补缴(补缴标准为2万元,低于2万元的非正常补缴不计入账户余额),补缴后不得再申请组合贷款”的内容自行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5日

 

 


来源:济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