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

营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05%,由720元/人月提高到742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7.03%,由540元/人月提高到578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①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2.29%,由1090元/人月提高到111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4.06%,由860元/人月提高到895元/人月。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标准为1026元/人月,半自理标准为513元/人月,全自理标准为17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标准为684元/人月,半自理标准为342元/人月,全自理标准为171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划齐,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6%和11.3%,即集中供养孤儿由2100元/人月提高到2226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由2000元/人月提高到2226元/人月。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营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023年7月26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民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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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