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科室,各业务委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3〕66号)公布的工资标准计算,2022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528元,2023年度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038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892元(个人缴存额20382×12%+单位缴存额20382×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1号)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2023年度各县(市)单位在岗职工月缴存额下限为:兴义市:190元(个人缴存额1890×5%+单位缴存额1890×5%);兴仁市、安龙县:176元(个人缴存额1760×5%+单位缴存额1760×5%);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166元(个人缴存额1660×5%+单位缴存额1660×5%)。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请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按要求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