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工作提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目前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具体为:

 

1.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94号)中的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安顺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2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11元),即不超过18933元。

 

我市缴存额上限标准:缴存额上限为4544元。

 

2.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西秀区、平坝区1790元,其他县区1570元。

 

我市缴存额下限标准:暂按2019年缴存额下限进行核定,即西秀区、平坝区180元,其他县区158元。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即日起受理,基数调整工作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起生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1日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