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本细则中受委托贷款银行是指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委托合同》的商业银行,管理部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

 

(一)普通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普通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的类型主要分为:

 

1.新建商品住房

 

(1)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2)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2.再交易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后,又以普通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贷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个人住房贷款。

 

商转公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并由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办妥抵押登记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资金。此方式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贷转普通公积金贷款。

 

2.以贷还贷方式: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妥抵押登记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商转公贷款资金收款账户,用于帮助该职工提前结清原商贷。此方式适用于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以贷还贷业务合作协议的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商贷转普通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公积金中心(含本市和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以及商转公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借款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但是,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并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人才目录》管理的本市缴存职工(以下统称“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连续缴存时间可统一参照已满6个月认定。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具有真实、有效、合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公积金贷款用途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已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或建房工程款。

 

(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同意提供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担保方式。

 

(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原商贷余额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借款人,且为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所涉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且申请时该房屋仅存在一项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不存在其他抵押登记及查封等事项;

 

(四)原商贷还款不存在逾期记录。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存在以下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存在担保人代偿、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2.单笔贷款或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5年内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冻结、被强制执行等记录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累计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夫妻双方离异(无论房产和债务归属何方)但尚未结清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贷款,又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建)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

 

2.已灭失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3.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

 

4.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但并不用于实际居住的;

 

5.已设立有效居住权的;

 

6.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系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

 

7.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8.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同一套住房重复交易的;

 

9.房龄与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之和超过50年的;

 

10.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套数以个人信用报告和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记录为认定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二套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累计有两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扣除购房首付款金额或建房首付工程款后剩余的住房价款、还贷能力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或双职工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金额:

 

(一)购买住房为成品住宅的,最高额度可以上浮5万元;

 

(二)人才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上浮10万元;

 

(三)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万元。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上述(二)、(三)上浮额度时不能叠加使用。

 

第十二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一)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统一按照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执行。

 

(二)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住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的成交价款和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中较低值认定。

 

3.所购住房是法院拍卖住房的,住房价值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或拍卖成交裁定金额认定。

 

4.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工程结算费用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中较低值认定。

 

第十三条 还贷能力。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其中,属于人才缴存职工家庭的,其偿还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80%。

 

(一)贷款月还款额。指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贷款月均还款额(含对他人的担保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加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准。

 

2.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需提供最近不少于12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有效收入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按较低值认定月收入。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本细则第十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不高于申请之月起三个月后原商贷剩余本金(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将期限较长的一方作为主借款申请人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的普通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购房需求时,可同时向受理该笔普通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商贷,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普通公积金贷款与商贷由市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分别审批,其中组合金额应为该借款申请人普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加上商贷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并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商转公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并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还需同时采用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保证期限至该住房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且受委托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馈赠、变卖、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接受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态等的监督检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因素,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受委托贷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补充提供或重新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足额担保。

 

(一)抵押物发生拆迁、减值、意外毁损等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明显影响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实现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到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承办网点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还应同时到场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贷款银行负责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套住房的评估报告。

 

(二)受委托贷款银行承办网点对公积金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审核、审批,通过审批的,将结果通知受委托贷款银行。

 

(四)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已落实并收妥。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3.购买法院拍卖住房或建造自住住房的,购(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并根据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五)受委托贷款银行确认办妥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市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法院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可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4.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七)受委托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二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

 

1.借款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偿还商贷的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还款计划表。

 

2.借款申请人到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承办网点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二)受委托贷款银行承办网点对商转公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审核、审批,通过审批的,将结果通知受委托贷款银行。

 

(四)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1.先还后贷的商转公,受委托贷款银行应通知借款人结清原商贷余额,注销原商贷抵押,且商转公贷款所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2.以贷还贷的商转公,商转公贷款所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五)受委托贷款银行确认办妥商转公贷款相关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后,移交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市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发放商转公贷款。

 

1.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资金,可划转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2.以贷还贷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应划转至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贷款银行以贷还贷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商转公贷款资金收款账户。

 

(七)受委托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的办理流程。

 

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组合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金额为符合条件的购建房所需全部贷款扣除该借款申请人普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后的剩余部分);

 

(二)受委托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组合贷款中商贷后,将审批结果一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组合贷款中的普通公积金贷款部分,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在发放组合贷款前,受委托贷款银行需完成其中商贷部分资金的发放,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扫描放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公积金贷款用途证明:

 

1.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标明的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合同备案登记表,所购住房的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证明。

 

2.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标明的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合同备案登记表,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权利人的首次登记证书)。

 

3.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再交易住房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售房人作为权利人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4.用于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所购法院拍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5.用于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房屋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所建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所建造房屋的评估报告。

 

属于上述4、5情形的,申请时所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出证日期需在两年时限内。

 

(五)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现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等有效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等。

 

3.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全额购房结算票据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据或银行现金缴款单等。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

 

1.属于异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

 

2.需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对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进行认定的,应提供在管理服务期内的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

 

3.现役军人作为计算可贷额度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等资料。

 

(七)收入证明:详见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应按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八)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账户:不属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售房人或施工方等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卡)。

 

(九)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个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卡)。

 

(十)其他:

 

1.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款执行上浮额度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人才公积金贷款享受上浮额度的,应提供在管理服务期内的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

 

(2)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享受上浮额度的,还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受委托贷款银行对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审批的结果。

 

3.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材料(其中用途证明、首付款证明及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账户除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商贷银行盖章并签署同意提前结清商贷的申请。

 

(二)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三)原商贷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信息的材料。

 

(四)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还款计划表。

 

第三十一条 因借款申请人原因,公积金贷款自审批通过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能发放的,借款申请人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章 公积金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包含等额本息还款法及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本市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主要如下:

 

1.公积金中心按月回收。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从借款人委托扣款账户回收贷款本息。

 

2.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借款人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委托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选择委托逐月对冲提取或委托按年提取方式。

 

3.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每年可申请办理1次,金额应为10000元以上。

 

使用以上第2或第3种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在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柜面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验证身份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管理。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市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其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后变更。

 

(一)公积金贷款期内,借款人可到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柜面申请办理以下变更业务:

 

1.变更委托扣款账户。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委托扣款账户,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账户需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的扣划要求,且原则上应是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I类银行储蓄账户(卡)。

 

在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柜面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及个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原件;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验证身份办理的,需扫描个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原件。

 

2.变更还款方式。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1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时该笔公积金贷款需无逾期拖欠记录,且变更后每月还贷额度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关于还贷能力的要求。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按新的还款方式、月还款额按时足额归还贷款。

 

3.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每年申请办理1次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申请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时该笔贷款需无逾期拖欠记录,且缩短后的每月还贷额度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关于还贷能力的要求。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按新的月还款额归还贷款。

 

以上2、3变更业务,可在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柜面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线上渠道验证身份办理。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借款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以下担保变更业务:

 

1.抵押物变更。借款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抵押物的,新抵押物需进行评估,公积金贷款余额与新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80%,且新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申请时应提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新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及评估报告原件。若以第三方不动产作为抵押的,还需提供该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担保承诺书。经审核同意的,需重新完善抵押登记以及抵押变更相关手续。

 

2.保证人变更。变更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保证人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保证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新保证人的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资产明细清单、近三年财务报表等。经审核同意的,应完善担保变更相关手续。

 

(三)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原则上应当首先清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管理部应指定责任人密切关注期房项目进展情况,待项目房产具备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时,受委托贷款银行应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并落实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受委托贷款银行将押抵登记信息录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并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同时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抵押贷款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后,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将《借款合同》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借据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后按时送交管理部,公积金贷款的纸质档案由管理部和受委托贷款银行各保存1套。管理部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将贷款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户一档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二)公积金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5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公积金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公积金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将抵押物退还借款人,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结清手续,受委托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持抵押权属证明书到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委托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市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