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四条 职工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Ⅰ类银行储蓄卡(已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账户绑定的可不提供)原件外,还应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业务申请材料。

 

第五条 职工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服刑人员委托办理提取的,应由受托人持经公证或当面签署的委托书办理;委托单位办理提取的,应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需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付款凭证原件;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全款购房的需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取,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按揭购房的需在按揭贷款发放后持过户18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提取,除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外,还需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凭证(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3.补交土地收益金

 

提取公积金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税务部门收款票据原件。

 

4.购买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交款收据原件。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12个月内的付款凭证原件。所购拆迁安置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在证书取得12个月内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5.购法院拍卖房

 

购买法院拍卖房的,提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或决算书原件。

 

2.大修住房

 

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的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第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贷款资料。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当月贷款余额和近12个月的贷款还款流水凭证(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原件、借款人近6个月的公积金流水;

 

(三)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机构提供的当月贷款余额和近12个月的贷款还款流水凭证(加盖贷款机构银行印章)原件。

 

职工持本条第(二)、(三)项材料办理提取后,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只需提供加盖贷款机构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的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原件(还款流水上应体现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机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若市公积金中心无法核实贷款真实性的,申请人须配合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征信报告、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机构各种线上协查渠道等资料进行辅证。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商品住宅的,只需提供职工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三)持有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在管理服务期的职工或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证明、人才认定相关资料(如:“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等)原件。

 

(四)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需提供加装电梯委托协议或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第十条 职工退休的,应提供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或退休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

 

第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

 

第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凭证原件。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不含未结利息,下同)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储蓄卡;

 

5.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二)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或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储蓄卡、经公证的继承书(含住房公积金)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六条 职工名下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期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已办理委托按月对冲还贷或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组合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就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提取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八条 职工或配偶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第八条一项租房提取的,职工或配偶租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的租房提取上限标准;

 

(二)符合第八条(二)、(三)、(四)项租房提取的,职工或配偶租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年实际交纳的房租总额;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每月1250元。租房提取上限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2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家庭实际出资额。同一套住宅加装电梯只能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以拆迁安置协议结算的被征收人应付征收实施单位金额减去征收实施单位应付被征收人金额后的实际支付额作为提取限额,同一套拆迁安置房只能提取一次。若安置协议涉多套住房的,同一拆迁安置协议只能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 提取资金应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且未交房款的,提取资金需转入售房单位或征收单位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交申请材料后,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协查范围的事项除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市公积金中心接到复议后,须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证资料。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院强制执行提取业务,严格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联动机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对到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职工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职工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前款实施惩戒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