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鞍山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6年 3月16日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