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职办〔202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各中职学校、各二层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9号)以及我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职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材料上报时间

 

(一)正高级讲师申报材料上报时间:2023年9月10日18: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由个人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评委会。

 

(二)副高级讲师申报材料上报时间:2023年9月10日18: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由个人报送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贺州市高级评委会(由我市职改办委托的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3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76号)(见附件4)执行。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8〕76号)中“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

 

1.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中等职业学校后,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2.正高级讲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讲师职称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见附件5)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四)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见附件3)。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号)规定年度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三)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自治区职改办将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五)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 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 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附件5)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三)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六、职称评审费

 

交费方式: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记录”页面网上交费。若交费结束后显示“未交费状态”,说明交费未成功,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

 

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正高级450 元/人•次,副高级380 元/人•次。

 

开评前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本通知可在广西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rsj.gxgg.gov.cn)网上查询。

 

七、责任追究

 

(一)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9号)(见附件2)文件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贵港市人社局专技科和贵港市教育局人事科反馈。

 

贵港市人社局专技科联系电话:4562339;

 

贵港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4573877、4573268,邮箱: aa4573877@163.com。

 

评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各县(市、区)教育局联系电话:桂平市教育局3362322、平南县教育局7862737、港北区教育局4236859、港南区教育局5909199、覃塘区教育局472196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 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附件5)查阅。

 

贵港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附件下载:

  1. 贵职办〔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2. 附件1: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doc
  3. 附件2:桂教职办〔2023〕9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4. 附件3: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xls
  5. 附件4:桂职办(2018)76号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pdf
  6. 附件5: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查询二维码.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