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遂市房金管函〔2022〕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及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但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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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